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司調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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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英俊林義明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林英俊與林義
明間所為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均無效,相對人林義明應將出賣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及同區段96建號建物之價金返還相對人林英俊。核其
所聲明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
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
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文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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