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9號上訴人 廖學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學順 、 廖學平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9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