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成蒼選任辯護人張捷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成蒼與告訴人 沈育惠 為配偶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2人於民國112年1月21日23時30分許,在被告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3樓房間,因子女紅包錢問題有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眼眶挫傷、左眼挫傷、左眼瞼腫脹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婚字第80號和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