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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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81號
抗告人 陳真真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麗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抗告之法定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即抗告人對本院110年6月30日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抗告費,經本院於110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補繳抗告費1,000元,該裁定於110年8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戶籍地,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亦有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依上說明,抗告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