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81號

抗告人 陳真真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麗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抗告之法定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即抗告人對本院110年6月30日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抗告費,經本院於110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補繳抗告費1,000元,該裁定於110年8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戶籍地,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亦有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依上說明,抗告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