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惠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8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