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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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一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肆柒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十一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前,查獲安非他命(淨重0.五三三八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四七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陳列,係依法查禁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未一包,經送驗結果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後餘淨重
0.四七六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五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卷),此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出具之(九一)綱得字第一0三六一號鑑驗通知書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十八號卷第五十五頁足憑,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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