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陳芝荃律師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審判長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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