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51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第一筆紓困貸款:被告前向原告申辦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簽有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及增補借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1機動計息(加碼後為1.845%),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並於109年11月22日起,應按月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倘被告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依增補借據第1條之約定,自借款日起算1年内,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借款利息,自第2年起(即屆滿第1年之翌日)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借款利息。被告於111年8月22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第二筆紓困貸款:被告於前開款項尚未還完之際,復於110年6月間,向原告網路銀行線上申辦100,000元之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日起至113年7月2日止,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其還款方式、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同前所載。另依增補借據第1條之約定,自借款日起算1年内,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借款利息,自第2年起(即屆滿第1年之翌日)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借款利息。被告於111年9月2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影本、網路進件通知書、放款戶資料查詢一覽表及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為憑,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蕭雅文
附表一: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33,692元
1.845%
自111年7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
2.345%
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0.494%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76,727元
1.845%
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0.1845%
自111年9月3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2.345%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日止
0.494%
自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