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617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告 謝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六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前向訴外人山丘選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丘選物公司)購買NAUTICATOOHEAVYJerseyHoodie(P.D),總價新臺幣(下同)3,501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甲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山丘選物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46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774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二)被告前向山丘選物公司購買NAUTICABAGGYJEANBLUEXL,總價5,160元,並簽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乙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山丘選物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15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4,085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三)被告前向山丘選物公司購買TravisScottCactusJackForFragmentZippoLighterMulti,總價3,114元,並簽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丙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山丘選物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3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47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四)被告前向山丘選物公司購買(預購)NAUTICARecycledPETTrackPantsBROWN2XL,總價4,126元,並簽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丁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山丘選物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72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268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五)被告前向山丘選物公司購買(預購)NAUTICA“TOOHEAVY”MockNeckLSTeeNAVYXL,總價2,079元,並簽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戊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山丘選物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87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653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六)被告前向山丘選物公司購買KAPITAL裏毛2TONEBIGスウェット(BONEpt)GREEN,總價8,239元,並簽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己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山丘選物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4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6,517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七)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Nintendo任天堂】SwitchRingFitAdventure健身環大冒險中文版台灣公司貨,總價2,051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庚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2月20日起至114年1月20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56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792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774元,及自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085元,及自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2,470元,及自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給付原告3,268元,及自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應給付原告1,653元,及自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六)被告應給付原告6,517元,及自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七)被告應給付原告1,792元,及自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39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甲、乙、丙、丁、戊、己、庚分期買賣契約之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事項第10點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事項第10點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甲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730元(計算式:146元×5期=730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3,501元×1/5=70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1,075元(計算式:215元×5期=1,075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5,160元×1/5=1,032元);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650元(計算式:130元×5期=650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3,114元×1/5=62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丁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860元(計算式:172元×5期=860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4,126元×1/5=82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戊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435元(計算式:87元×5期=435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2,079元×1/5=41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己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1,715元(計算式:343元×5期=1,715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8,239元×1/5=1,64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庚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遲付之金額達448元(計算式:56元×8期=448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2,051元×1/5=41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甲、乙、丙、丁、戊、己、庚分期買賣契約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事項第10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甲、乙、丙、丁、戊、己分期買賣契約均於111年10月20日前、就庚分期買賣契約於112年1月20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則原告就甲、乙、丙、丁、戊、己分期買賣契約均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就庚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原均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事項第10點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7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
附表一: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6
146元
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46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46元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46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至24
2,190元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774元
附表二: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6
215元
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15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215元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15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至24
3,225元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085元
附表三: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6
130元
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30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30元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30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至24
1,950元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470元
附表四: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6
172元
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72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72元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72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至24
2,580元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268元
附表五: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6
87元
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87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87元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87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至24
1,305元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653元
附表六: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6
343元
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343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343元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343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至24
5,145元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517元
附表七: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5
56元
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56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6元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6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56元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6元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56元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至36
1,400元
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