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639號
法定代理人  蔡俊男
法定代理人  廖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103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4,637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8,617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5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
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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