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金城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呂三元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