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6年10月28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上某處,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估」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15顆,而非法持有之。嗣於96年10月31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旁,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藥丸。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MDMA類檢驗結果為陰性反應)。
三、按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除因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第二級毒品│15│顆│①第二級毒品MDMA(共毛重4.69公克,因鑑驗使用│││MDMA藥丸│││0.152公克)。││││││②卷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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