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4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且以每月一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