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交簡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文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0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文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文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31日以107年度豐交簡字第6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7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
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之刑罰反應力薄弱,
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猶不知警惕,仍
於飲酒後率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所為已嚴重危及道路
交通安全,其本次犯行僅造成被告個人衝撞路旁電線桿自摔
,未釀成其他道路使用者傷亡或重大事故,誠屬僥倖;考量
被告之犯罪動機,查獲時所測血液中酒精濃度,暨其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149號
被告葉文周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文周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復於110年1月3日晚間某時,在臺中市神岡區社口某友人
住處飲用啤酒,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已因酒精作用之影
響而降低,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
晚間7時4分許,行經臺中市神岡三社路300號前,不慎衝
撞路旁電線桿自摔。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緊急將葉文周送往
清泉醫院急診室診治,並委請醫院對葉文周施以抽血檢驗,
測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300mg/dl,經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
每公升達1.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文周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8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檢察官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如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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