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請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股票公示催告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

二、請確認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記載之①股票號碼99-NF-000000008-8至000000013-1,股票張數6張,股數600,000股、②股票號碼99-NF-000000022-2至000000030-1,股票張數9張,股數900,000股及③股票號碼99-NF-000000107-0至000000113-6,股票張數7張,股數700,000股部分,是否為亦為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如係,應提出系爭股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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