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請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股票公示催告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
二、請確認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記載之①股票號碼99-NF-000000008-8至000000013-1,股票張數6張,股數600,000股、②股票號碼99-NF-000000022-2至000000030-1,股票張數9張,股數900,000股及③股票號碼99-NF-000000107-0至000000113-6,股票張數7張,股數700,000股部分,是否為亦為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如係,應提出系爭股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