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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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至97年10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8年2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