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62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人豪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第16條前段約定(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反面),本件係以原告撥貸分行所在地之法院為其合意管轄法院,而本件撥貸分行為原告原有之台北分行(現已更名為建國簡易型分行),更名前後之營業所在地均設於台北市○○○路○段○○號,此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核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兩造間既有該項合意管轄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