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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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經本院訊問後,雖被告否認犯行,惟依被告前於偵查中自白、證人甲○○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以及卷附通聯譯文、通聯紀錄等,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乙○○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如未予執行羈押,恐其遲不到案接受審理、執行,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將來保全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