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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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甲○○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明知因本院核發之98年度家護字第1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不得對甲○○、 楊舒玫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楊舒玫為騷擾、跟蹤、通話之聯絡行為,應遠離宜蘭縣○○鄉○○○路○段○○號(甲○○之工作場所),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於收受並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後,於99年3月5日22時30分許,在宜蘭縣○○鎮○○里○○路○巷○○號住處2樓房間內,欲外出散心而向甲○○拿機車鑰匙,因甲○○不願意,2人遂發生爭執,乙○○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手抓甲○○頸部,致甲○○受有頸部4道明顯抓痕,長度約1至3公分左右之傷害(乙○○涉嫌傷害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之規定。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本院98年度家護字第1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
㈣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份。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蘇澳、員山)榮民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不顧本院所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造成被害人身心損害,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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