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台灣日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3,2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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