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