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 章心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102年度醫上字第3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醫上字第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裁定准許在案,至於聲請人另請求交付第一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亦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管轄法院,有上開民事裁定可稽。聲請人自得執該裁定依法繳納費用後領取法庭錄音光碟。茲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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