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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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萬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