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連珮如 被告 施柏嘉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臺北○○○○○○○○○)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即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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