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重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公共危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甲○○因犯重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及公共危險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六月及五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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