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甲○○因犯竊盜罪、公共危險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五月三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十月、一年四月及六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三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