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43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736號),判處罰金新台幣4萬6千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查受刑人於上開時間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438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736號),判處罰金新台幣4萬6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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