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51號上訴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蘇瑛婷 律師 楊譜諺 律師被上訴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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