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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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7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963號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6年10月19日收受本院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6年10月30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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