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彭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就本訴部分、反訴部分其
  中一部分不服,或全部訴訟不服(即本訴與反訴均不服),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
  之,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繕本1件。
三、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請依前揭說
  明應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本訴部分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反訴部分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如原告就第一審本訴及反訴均提出上訴,
  則本件應繳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