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余鴻欽
被   告  黃明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明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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