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余鴻欽
被 告 黃明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明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