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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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1,400元,應徵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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