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件:
一、聲請人97年10月迄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資單)。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之證明(收據、轉帳或提款紀錄等)。
四、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