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火炎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長判法官吳爭奇
法官潘政宏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