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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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三九二六七號函核准假釋,其原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