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壢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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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通話行為之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本院家事法庭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核發通常保護令,應予補充,另被告僅至被害人家門口,並未進入其家內乙節,應予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接續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應僅屬單純一罪關係。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其明知告訴人二人於本院所核發且尚有效之暫時保護令保護下,竟仍漠視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裁定,無視於國家公權力之威信之犯罪手段、犯罪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及審酌被告犯罪後於已與被害人離婚,被害人亦表示不再追究(有離婚協議書影本附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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