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0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一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0一五號偵查卷內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一四公克)係另案被告 許聖雄 所有,業據被告甲○○、許聖雄於警詢、偵訊中一致供陳綦詳,是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一四公克)係另案被告許聖雄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重要證物,於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洽,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