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佩昀
(原名乙○○)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九一號、原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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