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屏東縣東港鎮中山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明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瑞盛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