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陳清全
送達代收人 陳國偉
舍珊海茵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億清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億清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