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陳國豪 (原名: 陳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79元,及其中新臺幣29,926元自民國
9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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