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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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64號聲請人 林美玲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馮俊堯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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