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96號原告 謝聖凡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為 吳盛忠 局長),原告誤列被告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且未檢附原處分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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