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0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0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得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四日以「避震腳輪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二二九九○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八九)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八九八九○○一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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