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甲○○(美國籍AmyPappas)即百慕達商耶利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撤回認許之外國分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前經撤回認許登記,其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聲請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於98年2月10日准予核備,聲請於同年2月9日聲請核備清算完結,並於同年5月20日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在案。
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98年1月23日董事會議決議證明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3號呈報清算人、98年度司字第37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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