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脫逃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蔡其龍律師上列被告因脫逃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13
3、11134號),而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毀棄職務上掌管之文物,嚴重影響公權力之執行,惟念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