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1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 張榮吉劉嘉雄黃杰 部分另行審結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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