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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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銓
吳國宏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被告 吳國銘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內被告吳國宏欄之次行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振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