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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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562號
原告 張接河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代位繼承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繼承登記及代位分割遺產等語。依前開說明,本件所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上開不動產既坐落於彰化縣彰化市,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表:原告所繼承之不動產明細
編號
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
62
1/4
2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3
1/4
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5302.13
3/90
4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62
1/2
5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