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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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林家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101年1月16日、②100年2月18日、③99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400,000元、②380,000元、③420,000元,並於④100年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詎自①103年10月16日、②103年10月
2日、③103年10月15日、④103年10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2,870,327元、②231,818元、③234,960元、④49,2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年1月15日雲院通非信決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太興││0000-0000│建│581.60│全部│││0│││││││││││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06│雲林縣斗南鎮田│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9.60│180.│陽台7.86│全部│││0│000│75-0000地號│頭中路25號│造│二層85.50│06│││││1│││││騎樓14.40│││││││││││梯間10.5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